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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防患未然:企业自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常法中心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3-25

「 道可特法视界第1431篇原创文章 」




摘要:进入互联网社交时代,大部分企业建立自己的自媒体以增强企业的品牌效应。自自媒体涌现以来,自媒体侵权层出不穷。为优化自媒体运营生态,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同时,为减少企业自媒体侵权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企业自媒体运营法律风险防控势在必行。

在这个话语权去中心、信息繁杂的时代,自媒体是一张名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进行自媒体运营已经成为常用的商业宣传和推广手段,但在实践中,企业的自媒体运营面临着挥之不去的侵权风险,从人类首张黑洞图片引发的版权风波以及图片类企业的强势维权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除了图片版权问题,文章、字体、音乐、小视频等内容同样会面临侵权风险。




 01 

自媒体运营合规新规递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施行。《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同时又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2)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3)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4)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5)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6)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7)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8)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9)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02 

自媒体侵权的表现形式解读
迈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不时会收到侵权函,被告知图片侵权、字体侵权、商标和外观设计侵权等。实践中,维权方首先一般是要求自媒体支付授权使用费,如自媒体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维权方可能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1. 图片、字体侵权

大部分自媒体运营者在被告知图片侵权时的第一反应是:图片是在百度上下载的,下载图片时并没有要求支付费用,这就侵权了吗?

自媒体时代,图片侵权是自媒体侵权的高发地带。伴随着图片侵权案件的大幅度增长,相关赔偿金额也是呈递增趋势,平均在1000元—3000元/幅。司法实践中,“免费使用”、“免费商业使用”等声明或标签以及未注明版权所有者均不构成对图片侵权的免责,换言之,自媒体使用他人图片或通用字体以外的字体均需取得授权。

2. 文章侵权


“我是名自媒体人,复制修改了别人文章和图片,咋被告到法院诉我侵权?
社交网络时代,爆款文章疑似抄袭事件频发。在流量为王的自媒体时代,具有爆款潜质的优质内容在输出后很容易快速被复制、抄袭、剽窃、“洗稿”,通过改写标题、调换段落顺序、替换个别语句等“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别人呕心沥血创作的原创文章改头换面是一个普遍现象。针对对他人原创文章进行复制、抄袭、剽窃、“洗稿”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已有的司法案例,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文字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越发宽松,且一直不囿于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表达的基础上,而是充分考察作品的情节安排、逻辑结构、细节描写等代表了作者个性的独创性表达要素。
在王玉红与周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970号】中,法院明确表明:
“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文学作品构成的基石。那些能够体现出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或是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但是,文学创作往往离不开对前人智慧的学习和借鉴,不同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成语典故、常见的修辞手法、语法句式及日常一般用语等内容并不鲜见,这些内容往往属于公知领域的范畴,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此外,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3. 短视频侵权

自2016年起,大批移动短视频应用密集问世,融合了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等内容的短视频已逐渐成为互联网社交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短视频制作方面,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短视频时间几秒到几分钟不等,视频中一般不会出现专门制作的署名或权属声明等,故制作者在将短视频上传至相应平台时,往往会自动在短视频一角标注“@视频制作者”,可视为对短视频进行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账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亦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否具备“创作性”。

在短视频使用元素方面,为了突出短视频内容,短视频制作者经常会使用一些音乐作为短视频的配乐或截取已有视频作为短视频的内容。如使用的音乐、视频未支付相关费用或未取得授权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4. 人格权侵权

2018年5月,网络用户“A”在天涯论坛亲子中心版块发布标题为《无良月嫂XXX!!请你滚出月嫂界,别再出来祸害人!》的发帖文章,并在文章下方附有XXX彩色身份证照;同时,该网络用户于当日在天涯论坛北京版块发布内容一致的发帖文章。

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文章内容行文用语欠妥,降低了XXX的社会评价,构成对XXX名誉权的侵犯,网络用户“A”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在判决书中法院进一步明确:


在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认定具体语句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人格权益时,需要综合考虑事件背景、主体身份、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自媒体当事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害其他公民合法人格权益之间的界限。


 03 

自媒体侵权应对策略
企业在进行自媒体运营时应该如何判断素材是否可用?如何降低侵权风险?在收到侵权通知函件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发现被侵权时该如何处理?

1.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对在自媒体运营中可能使用的素材如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等,建议自媒体运营者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或素材使用审核机制,对拟使用的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的权属状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取得授权或支付相应使用费用。针对难以确认或联系权利人取得授权的情形,制定综合解决方案。


2.侵犯他人权益的应对策略

首先,在收到侵权告知函时妥善保存函件。

其次,及时联系发件方,请发件方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确认发件方是否为真的权利人。

再次,及时检查争议的图片、字体或者视频是否存在侵权。如确认存在侵权事实,建议尽快删除侵权文章或短视频。

最后,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签署和解协议,支付赔偿金或授权使用费、下架侵权物品(如有)、公开道歉。如权利人不接受和解或和解条件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尽快联系律师,处理后续应诉事宜。

3.被侵权时的应对策略

定期进行侵权检索,针对发现的侵权事实,建议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制定和解或诉讼方案,拟定谈判策略后尽快致函侵权方,根据侵权方的反馈进行和解或推进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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